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999号
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7号通达尚城3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2989164H
法定代表人:王从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均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齐家务临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315287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40163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16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