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83执保43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祥和盛嘉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北京祥和盛嘉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 戈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