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鸿华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12民初2482号之二
申请人: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李某1。
被申请人: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许某。
被申请人:广东鸿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李某2。
被申请人:广东海兴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
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鸿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海兴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冀东发展集团河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逯志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