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绿重工有限公司

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5财保27号
申请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景县龙华支行账户(04×××03)存款1085721.01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尚伟
书记员  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