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380号
申请人: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5号中铁青岛广场8层80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80396287C。
法定代表人:李国贤。
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原河北洁绿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85174250,组织机构代码:6785174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马秀兰,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原河北洁绿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马秀兰名下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原河北洁绿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马秀兰名下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