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绿重工有限公司

青岛佳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宸赫骏杰物流有限公司、洁绿重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650号之二

原告:青岛佳福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化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5097413X。

法定代表人:雒福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亮,胶州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万家疃村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DHR9C6P。

法定代表人:万俊职务:总经理。

被告:洁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85174250。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佳福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流有限公司、洁绿重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佳福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标的由323500元变更为10000元,于2020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佳福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物流有限公司、洁绿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佳福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佳福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关宏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  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