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绿重工有限公司

衡水泰坤商贸有限公司、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288号

申请人:衡水泰坤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245号1幢1-2层西数第二套(桃城区教育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D7Q403D。

法定代表人:曹兰刚。

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85174250,组织机构代码:6785174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工业区。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在案外的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2000万元予以查封,或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在案外的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2000万元予以查封,案外的第三人不得向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清偿,或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予以查封。

二、案外的第三人如果要求清偿,可通知景县人民法院提存(户名:景县人民法院,账号:50×××12--2,开户行:衡水银行景县支行)。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水泰坤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