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绿重工有限公司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27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开发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77690M。
法定代表人:魏可义,经理。
被申请人:魏可义,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85174250。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经理。
被申请人:李国栋,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工业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院内)。
被申请人:马秀兰,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工业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院内)。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魏可义、***、洁绿重工有限公司、李国栋、马秀兰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冀1126民初27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魏可义、***、洁绿重工有限公司、李国栋、马秀兰名下银行存款19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西半屯信用社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名下191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