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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140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地址:景县景新大街与市场路交叉口南行3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26771902。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被申请人:马秀兰,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申请人: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85174250,组织机构代码:67851742-5。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马秀兰、洁绿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14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秀兰、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5万元。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申请解除对三被申请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详见清单)的冻结,本院已经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秀兰、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详见清单)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