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2696号
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战备西路南侧4号。
法定代表人:靳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尊、李玲枫,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中路(农行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合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