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信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民初395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更,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天津人众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农行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合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男,本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潍坊市信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西华实小区东门南侧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侯英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瑶,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信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鲁0702财保134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被申请人潍坊市信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采取的以上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信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世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