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中路(农行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415013631。

法定代表人:王合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炜,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殷寺院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19871254Y。

法定代表人:孙风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琳,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东风路以南九州悦城综合楼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0720816208。

法定代表人:张增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广明,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93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11463元,减半收取5731.5元,由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负。二审案件受理费7793元,减半收取3896.5元,由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庆华

审 判 员 贡文忠

审 判 员 李春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怡艳平

书 记 员 陈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