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中路(农行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415013631。
法定代表人:王合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炜,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殷寺院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19871254Y。
法定代表人:孙风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琳,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东风路以南九州悦城综合楼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0720816208。
法定代表人:张增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广明,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93元,保全费3670元,共计11463元,减半收取5731.5元,由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负。二审案件受理费7793元,减半收取3896.5元,由衡水宏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庆华
审 判 员 贡文忠
审 判 员 李春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怡艳平
书 记 员 陈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