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建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2017号
原告:定州市建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北平谷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83601966W。
法定代表人:张雪静,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东路宋街北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415013631。
法定代表人:王合平。
被告:马涛,男,住定州市。
原告定州市建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定州市建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建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建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定州市建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宏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肖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