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2民初1389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23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
省定州市子位镇木佃村464号。
被告: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
州市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合平,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083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被告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美国小镇工程,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又将7号、28号楼主体的部分砌砖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带人施工,总共劳务报酬158479元,被告支付127640元,余款未付,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
请。
被告**、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把美国小镇小区工程中的部分砌砖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带人施工,总共劳务报酬158479元,被告支付127640元,余款未付,原告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认可欠劳务费的事实,原告主张**出具的欠条是微信中发给原告,原告打印出来的,该欠条记载:工程量总计为158479元,已预支127640元,下欠30839元(美国小镇二期工地),以上综合分析,原告主张**欠劳务费30839元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河北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0839元,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国庆
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