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32369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尚品路777号鲁能星城五街区8幢2单元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0J33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廊香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1316135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纳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四季花语第7-13幢1单元7层7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ELFWX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金木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727NX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郑州诺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郑州市登封市中岳街道玉带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9F1LQP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芊谷嘉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988号附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2RFU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纳音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木林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诺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芊谷嘉辰农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纳音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木林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诺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芊谷嘉辰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重庆市汇有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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