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4927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汽车团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