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0123号
申请人: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汽车团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廊坊市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9790.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9790.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