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民初165号
原告: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小刘庄村北博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庆伯。
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虎轩。
原告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因原告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后收取470元,由原告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清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