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小刘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庆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璇、吴亚楠,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679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426元,缴纳执行费345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1年9月3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10月2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四、2021年11月17日本院进行第三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五、2021年11月25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9月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情况,未查找到财产。
七、2021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八、2021年11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3679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