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小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81373557M。
法定代表人:孙庆伯,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亚楠,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冀1002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约定还款期限,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