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孙庆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查封,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发布,随时对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主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本案引起时效中断的事实,故执行时效中断,因时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故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此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院在此案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和此案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