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孙庆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永清县西廊霸公路南侧房产(证号2016-0140)、土地(证号永清国用1999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