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孙庆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永清县西廊霸公路南侧房产(证号2016-0140)、土地(证号永清国用1999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