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02执保148号
申请人: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小刘庄村北博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明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东阳光商住楼A座301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廊坊市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明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柏松所有的价值607894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担保人廊坊市安次区博泰仓储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小刘庄村北土地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廊坊市明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78940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