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02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西廊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5月1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85970.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查封,但是查封的车辆没有找到,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