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02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西廊泊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91131002745403816P。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冀R×××××号奥迪车一辆,车牌号为冀R×××××号的别克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号奥迪车一辆,车牌号为冀R×××××号的别克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