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2111号之二
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西廊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彭德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