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2111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西廊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实际审理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彭德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