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02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西廊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10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混凝土款13154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87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督促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10月22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3月6日,我院进行第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9932.91元,其中申请人领取29000元,剩余932.91元缴纳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R×××××五菱牌汽车我院于2019年3月21日查封,因找不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四、2019年3月6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高名单。
五、2019年3月1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2545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