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02执异2号
异议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委会、方向居委会研创大厦1幢604#,60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西廊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盐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停止对国丰公司财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国丰公司提出异议称本院扣划款项权利人为***而非国丰公司,本案执行款项不应划归本院,即使已划入本院也无权分配支付,本次执行程序错误应予纠正,具体理由为:1、划转款项的实体权利不属于国丰公司。国丰公司早在2014年9月就将其对新峰社区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新峰社区主任***于2014年10月8日签收《债权转让通知》,故本案扣划款项所有人应当为***而非国丰公司,国丰公司在与新峰社区诉讼中庭审笔录也记载债权转让事实,因历史原因国丰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但实体权利早已转移,2018年的债权转让文书又重申了2014年债权转让的事实,本院无权划转该笔款项。2、国丰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苏09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廊坊新丽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国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丰公司名下资产都作为破产财产处理,本院即便已经划转案款,也不能实施分配。
异议人为证明以上异议,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9月30日国丰公司向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新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及附件国丰公司与***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15日由审判长**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笔录一份;2018年8月3日国丰公司向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新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及附件国丰公司与***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国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9日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国丰公司的应收执行案款,2018年10月30日向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新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国丰公司的应收款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18日将执行款项1631061.31元汇入我院账户,我院于2018年12月21日将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在国丰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新峰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案及国丰公司申请执行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新峰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案中,案外人***均未提出其已成为债权受让人,并要求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其未有效公示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应承担相应后果,故国丰公司与***的债权转让协议效力不得对抗法院执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苏09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廊坊新丽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国丰公司的破产申请,但未送达我院,且我院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国丰公司破产一案并不知情,故对该笔执行案款的发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院对国丰公司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小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