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滦县五子山庄农业观光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860号
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小山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进峰,男,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女,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县五子山庄农业观光园,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文兴道金府庭苑2-1-101。
被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滦县五子山庄农业观光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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