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2119号

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县滦州镇小山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进峰,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立新**小区。

法定代表人:冯振江,总经理。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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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小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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