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2251号
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滦州镇小山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杰,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计1579元,由原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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