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与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270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被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小山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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