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270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被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小山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滦县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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