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1336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60347410M。
住所:平山县平山镇建设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71876647J。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7号研发大楼。
负责人:**。
原告谢辉与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辉撤回对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谢辉已预交9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负担,退还原告谢辉95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