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呈贡楚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2435号
原告:呈***建筑材料租赁站。
经营者:胡传斌,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坡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同开,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庆海。
原告呈***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呈***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呈***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呈***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