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8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清,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小军,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建设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孙庆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冶金路口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小军、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河北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福地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四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生效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在2019年1月2日收到一审法院即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2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上诉状。然而法院没有受理申请人的上诉,仅以**的上诉启动二审审判程序,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2、申请人承包了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上上城理想新城29#楼工程,已依法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马文广是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的实际负责人,并且申请人向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劳务工程款。申请人作为总承包方已经依法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独立法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罗小军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被申请人罗小军不是申请人的员工,与申请人无关。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推定”申请人将劳务分包给没有劳务资质的个人,显然是事实认定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

**申请再审称:其是打工的农民工,与罗小军非雇佣关系,也没有承包案涉工程,马文广才是主要负责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四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在原审中不能举证说明分包情况,**也不能说明案外人“马文广”的身份信息,故此,原审认定申请人湖南四公司将涉案支模板工程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其对罗小军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湖南四公司主张法院剥夺其上诉权,但经查阅二审庭审笔录,其已上诉的主张并未在庭审中提及,其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认可带领罗小军来到涉案工程干活,部分工资也由**直接支付给罗小军,证实**与罗小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主张其与罗小军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新峰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邢荣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苗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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