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7971号
原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建设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庆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娟,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1.00元,由原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 琦
人民陪审员 曹凤林
人民陪审员 郑连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英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