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4272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平山镇建设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庆海,总经理。

第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赤,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任喜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胡文硕
书  记  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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