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730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720640076。
法定代表人:李宗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与被告***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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