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5114号
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446283X9。
法定代表人:张文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帅,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三河市。
被告: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四合里5幢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23598786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三河市久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北外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837749598。
法定代表人:夏华军。
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久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