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6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四合里5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庄子营村龙塘路临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京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冶勘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24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冶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青,新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冶勘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新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秦冶勘察公司与新奥公司尚未完成结算,新奥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不具备条件。根据《施工承包协议书》第十条第二款的约定,新奥公司完成施工后就土方量应提交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司进行审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后方视为新奥公司完成土方量的最终结算。可见新奥公司出示的《土方量证明单》,并不具有结算的效力。该证明单只是表明新奥公司完成了部分土方工程,不意味着新奥公司应获得的最终工程款。故此本案不能以该证明单作为判决的依据。2.新奥公司在一审中所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是不准确的,存在应扣减款项,秦冶勘察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一审法院未采纳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如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已完工,应当给付新奥公司工程款,那么一审法院对于新奥公司未完成的以及其他应扣减项应予以扣减。然而一审法院对秦冶勘察公司出示的证据却全部否定,显然是有违公平。在扣减相应款项后,秦冶勘察公司不存在应付新奥公司工程款的事实。
新奥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秦冶勘察公司的上诉请求。
新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秦冶勘察公司向新奥公司支付工程款1 157 194.03元及利息(以1
157 194.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秦冶勘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30日,秦冶勘察公司(甲方)与新奥公司(乙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土方挖运)》,约定:……一、工程名称: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航空安全实验基地项目。二、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顺义新城第×街区SY00-0029-×地块。三、工程工期和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四、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甲方要求和满足使用。五、工程量及计价:本协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进行计算和结算。总土方工程量:预计75 000㎥,综合单价23元/㎥;综合单价包含土方开挖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土方的开挖、外运、消纳;地下砖砌体及钢筋混凝土基础的破碎、外运、消纳;回填时满足甲方要求的填土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场地内外道路清扫、洒水等、护坡配合、修边(不含人工清边)、机械、油料、设备、工器具、质量、安全措施、利润、与合同土方施工有关的额外支出等从施工准备至交工验收合格及图纸明示和暗示的全部内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综合单价还包含(六)承包范围所示内容;总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量进行结算。六、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运输、卸土、护坡及修坡配合、机械、油料、设备、工器具、质量、安全措施、利润、额外支出等,以及其它符合甲方要求和满足使用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还包括配合甲方土方施工方案的分段开挖、回填、安全文明施工的场地平整、边坡支护方案的挖坡和修坡、施工道路的回填和平整等。合同价款中包含成品保护、冬雨季措施、夜间施工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人报价应考虑成品保护,冬雨季措施、夜间施工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方开挖过程中及春节前挖至距槽底1m处春节假期期间防止土方受冻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合同价款中包含砖砌体、钢筋混凝土的破碎、挖运及消纳;包含现场遗留堆土、渣土或淤泥的挖运及消纳。土方外运车辆必须满足北京市相关部门要求。每天土方外运时和结束后投标人应每隔20m设置一专人(同时满足环保部门要求)对场区内及大门出入口附近的污染路面进行清扫、洒水,费用包含在投标价款内,由于乙方施工导致的政府部门罚款由乙方全额承担,并负责场外道路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按照甲方现场文明及环保的整体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为保证土方顺利挖运修整马道及坑内道路的一切措施,包括换填、铺设钢板等相应措施所发生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土方开挖单价中包括为满足招标方塔吊安装的马道修整铺设费用。土方开挖单价中包含回填土回运费用,回填土运至场区甲方指定地点。由于场地限制等引起的土方场内多次倒运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土方开挖中。乙方负责办理渣土消纳证,有效期保证乙方施工完成及甲方土建队伍进场前,渣土消纳证办理期限较长,办理期限土方施工期限内且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乙方已应对工期内可能出现不利于施工的各种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雾霾、暴雨、大风、沙尘暴、国家庆典、外宾来访、中考和高考期间的施工管制、召开“两会”及其它重要会议期间的施工管制、行业整顿、交通管制、当地风俗民俗、工人麦收秋收等)造成的不能连续施工、停窝工、防噪声、防护棚、办理特殊通行证、排放施工废水气、场地狭小、外租场地等做出充分的预见,并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合理的对策;合同价款不因上述因素的出现而做出变更。乙方已充分考虑施工中扰民及民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方法(如设置隔音围挡、发放扰民费、设置扰民接待室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此对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已充分考虑本工地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及周围人文及自然环境因素对本工程的影响,乙方自行解决现场以外的一切交通运输管理和各种关系协调及处理,自行承担施工过程引起的各项罚款等费用,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索要任何形式的索赔。乙方已到工地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变更、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含税综合单价中已考虑完成本项工作的所有费用及所有税金(增值税以外)。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红线桩、城市水准点及施工要求进行护坡施工的定位放线,并提供现场的±0.000标高,开挖时乙方自行抄标高。负责对乙方进行技术总交底,并且协调乙方的施工与其它施工工序的交叉配合关系。监督检查乙方施工、协助乙方办理验收手续、及时组织验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明显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和质量改进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取得明显的改进效果,甲方将视乙方违约,违约金额为结算价款的1%。因地质的复杂性,甲方不对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的准确性负责,乙方的报价是在其考察完工程现场并对其地质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后报出的,已综合考虑了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工程变更情况,合同单价不因乙方未考虑到的任何风险而进行调整。(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面遵守本承包协议之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如期完成协议要求内容;自主行使对所组织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进行管理,加强对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安全和技术的教育及培训;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条例并且服从甲方对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到工完场清,自己负责将垃圾清运至现场统一指定地点。负责施工期因民扰问题引起的一切费用支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合同价格中,不再向甲方另外记取。明确工地管理人员和劳动力人数,并向甲方提供现场人员名单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满足施工需要;负责乙方人员的食宿,费用自担;负责本分包工程所需的各种证件以及对外的联系工作,乙方充分考虑了本工地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及周围人文及自然环境因素对本工程的影响,乙方承诺自行解决现场以外的一切交通运输管理和各种关系协调及处理,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再以任何借口向甲方索要任何形式的索赔。负责按照甲方现场文明及环保的整体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向甲方另外记取。负责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协作。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以及甲方发出的涉及本承包工程的各项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工程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标准,并承担安全责任。若验收发现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乙方应返工,使本工程达到约定标准,乙方承担因返工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红线以外一切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各项施工不能影响周边甲方的其他施工工作,乙方要配合甲方的各项施工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的协调管理。无地基处理的部位,按照施工方案需人工清槽部位挖至垫层底标高300mm处时由总包方派专人配合人工清理开挖(机械由乙方负责);有地基处理的部位按照设计要求挖至有效桩顶标高500mm处,由于场地限制等引起的土方场内多次倒运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办理渣土消纳证,有效期保证乙方施工完成及土建队伍进场之前,渣土消纳证办理期限较长,办理期限土方施工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八、安全责任:乙方在整个本合同土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大、小、伤、亡、残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九、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20 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或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问题被发包人辞退出场,发包人有权拒付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由于承包人施工的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应重新修复或拆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顺延。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本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违约方承担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十、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必须经甲方确认)的70%。工程全部完工后两个月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额的85%;回填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100%,对单份工程变更治商中价款小于2000元的清单子目,不再办理费用调整。结算程序: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于每月20日将本月完成量报总包方工程部,由总包方工程部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核,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报结算书给总包方,总包方在60日内核对完成,在结算时必须开具完工验收单,须有现场工长、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最终结算经总包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并盖章后结算金额方有效,未经公司审批的结算书不具有法律效率。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完善,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书壹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全部结算完成,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2019年1月30日,秦冶勘察公司的经手人向新奥公司出具土方量证明单,内容为:在航空安全实验基地工程土方开挖中,刘京涛在综合实验楼基坑开挖中挖运土方57 105.96㎥;在综合实验厂房换填开挖中挖运土方4654.65㎥,总计土方量61 760.61㎥。另外有争议土方量约2900方,以中建二局实际签认量为准。中建二局在土方施工中扣款见附表。
附表内容为:在航空安全实验基地工程施工中,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刘京涛土方施工队共同使用、共同支付中建二局材料及防尘网苫盖人工如下:1、铁板46块,使用时间30天,费用合计22 349.1(元);2、防尘网486张,单价220元,合计106 920(元);3、苫盖防尘网所用人工55人,单价200元,合计 11 000元。
诉讼中,秦冶勘察公司表示双方未办理结算,新奥公司有部分工程未完成。在施工中存在破坏降水井、用沙子抵顶工程款等情况,并申请赵宏亮、黄明华、魏付喜三人出庭作证。新奥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关于已付款金额,双方确认无争议金额为464 000元,有争议金额为15 000元。上述有争议15 000元,为2019年2月5日徐晋微信转给赵翔,秦冶勘察公司表示为支付的工程款,新奥公司表示为无法核实真实性,如果付了,也与本案无关,不认可是工程款。
诉讼中,新奥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秦冶勘察公司向新奥公司支付工程款1 023 194.03元及利息(以1
023 194.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秦冶勘察公司承担。
法院询问按照合同施工内容回填没有做的原因,新奥公司表示公司把土放在工地中间,秦冶勘察公司没有告诉回填事项,已经把活干完了。
关于合同履行情况,新奥公司表示2018年4月进场,撤场2018年7月初;2018年1月做了综合实验厂房换填;2018年5月签署合同。
秦冶勘察公司表示先干活后签署合同,结束时间是2018年6月初;后期找过新奥公司,说过干活不满意,他在现场堵门,中建二局就找别人干了。
关于2019年1月开具土方量证明单,秦冶勘察公司表示工程量没有意见,双方派人量的。关于其中争议的工程量是新奥公司挖了,没有运走。
新奥公司表示有争议的工程量没有运走是秦冶勘察公司让给填坑。
关于争议的2900立方米工程量秦冶勘察公司表示中建二局公司没有支付。
新奥公司还表示关于工程量证明单中附表费用新奥公司不应承担。秦冶勘察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新奥公司应当负担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新奥公司与秦冶勘察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书(土方挖运)》,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必须经甲方确认)的70%。工程全部完工后两个月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额的85%;回填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100%……。结算程序: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于每月20日将本月完成量报总包方工程部,由总包方工程部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核,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报结算书给总包方,总包方在60日内核对完成,在结算时必须开具完工验收单,须有现场工长、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最终结算经总包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并盖章后结算金额方有效……。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没有按照约定执行。秦冶勘察公司在出具土方量证明单时,新奥公司的施工已经结束,该证明单不是正式结算手续,但此后双方在3年的时间内没有办理正式结算,双方在诉讼中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法院参照土方量证明单的内容结合合同约定确定秦冶勘察公司应支付的金额。双方合同约定土方开挖单价包含回填土费用,新奥公司回填没有进行,法院酌情减少应付款金额。双方争议的2900立方米工程量,新奥公司已经开挖,法院在确定给付金额时予以考虑。关于中建二局所扣材料、防尘网、苫盖人工费用,法院认为结合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各自承担一半费用。秦冶勘察公司主张在施工中破坏降水井的费用,施工中用沙子抵顶工程款以及赵宏亮所述的现场堆土、渣土清运费、机械费,证据不充分,法院在计算应付款项时不予扣减。对于双方争议的15 000元,因该费用为微信支出,新奥公司不认可,法院难以认定是支付的工程款,法院不予扣减。秦冶勘察公司可以另行解决。综上,法院确定秦冶勘察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82万元。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正式结算,对新奥公司主张的利息,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新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0 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15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北京新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秦冶勘察公司与新奥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土方挖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工程款的问题。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土方挖运)》约定:“十、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必须经甲方确认)的70%。工程全部完工后两个月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额的85%;回填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100%,对单份工程变更治商中价款小于2000元的清单子目,不再办理费用调整。结算程序: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于每月20日将本月完成量报总包方工程部,由总包方工程部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核,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报结算书给总包方,总包方在60日内核对完成,在结算时必须开具完工验收单,须有现场工长、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最终结算经总包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并盖章后结算金额方有效,未经公司审批的结算书不具有法律效率。”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并未按照《施工承包协议书(土方挖运)》约定的结算和支付方式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新奥公司施工结束后,秦冶勘察公司出具土方量证明单,证明土方开挖的工程量。秦冶勘察公司虽主张该土方量证明单不是正式结算手续,但考虑到工程施工早已结束,且双方至今未办理结算,双方亦均未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参照土方量证明单内容并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确定秦冶勘察公司应支付的金额并无不当。关于双方争议的2900立方米工程量及回填土费用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土方开挖单价包含回填土费用,新奥公司没有进行回填,应酌情减少应付款金额;对于争议的2900立方米工程量,因新奥公司已经开挖,在确定给付金额时亦应当酌情予以考虑。关于中建二局所扣材料、防尘网、苫盖人工费用,一审法院考虑到双方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并无不当。
关于秦冶勘察公司主张施工中用沙子抵扣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协议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新奥公司亦不予认可,秦冶勘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的双方对以沙子抵扣工程款达成协议,亦难以证明其主张沙子的单价和数量,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秦冶勘察公司主张在施工中破坏降水井的费用、渣土清运费、机械费的问题,秦冶勘察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降水井破坏是由新奥公司所造成及渣土清运费、机械费系因新奥公司施工所产生,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双方争议的15 000元,系个人之间微信转账支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为系支付涉案工程款项,秦冶勘察公司可另行解决。因双方没有办理正式结算,一审法院判决秦冶勘察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酌情判决利息并无不当。秦冶勘察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秦冶勘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 000元,由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申峻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谷伟哲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