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345号
申请人:北京新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庄子营村龙塘路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39154。
法定代表人:刘京涛。
被申请人: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四合里****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2359878660。
法定代表人:宋军。
申请人北京新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新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秦皇岛农行港城支行账号为×××及工商银行河北廊坊燕郊支行营业室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限额1157194.03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秦皇岛农行港城支行账号为×××及工商银行河北廊坊燕郊支行营业室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限额1157194.0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商兴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文攀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