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21民初907号
原告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四合里5幢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东赶河子村。注册号:130XXXXXXXX50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秦冶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减免。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白玉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齐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