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市兴隆台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秦皇岛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2765号
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经营者:吴贵献,个体工商户。
被告:秦皇岛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
法定代表人:张文平。
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秦皇岛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7.00元,由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腾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