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1098号
原告:***,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健,辽宁国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卢龙县。
法定代表人:张文平,执行董事。
被告:张文平,男,住河北省***市卢龙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董事长。
被告:宝来利安德巴塞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立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平、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宝来利安德巴塞尔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14.5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2,114.50元。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