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6民初3568号
原告: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胡家镇102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0598071402。
法定代表人:李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扬,男,199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1991年9月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卢龙县城永平大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龙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