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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康市荣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82民初5280号
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荣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河宝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澜涛
法官助理 王艳丽 书 记 员 郭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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