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北京中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8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请求给付加工费及安装费,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河北省三河市为合同履行地,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王荣秋
书记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