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55号之四
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担保人卞海全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本人用地东侧土地(三国用(2012)第010号)。经审查,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土地的查封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担保人卞海全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本人用地东侧土地(三国用(2012)第010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浩川
书记员 赵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