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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5457号
原告三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三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0元,减半收取计1,710.0元。
审判员 朱浩川
书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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